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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 余額寶理財、網店等虛擬財產該怎么分?

夫妻離婚時 余額寶理財、網店等虛擬財產該怎么分?隨著現(xiàn)在的社會快速發(fā)展,類似于網絡理財、網店、等新型財產越來越普遍。然而一旦婚姻出了問題,這些虛擬的財產該如何分割呢?現(xiàn)在隨馬蜂保信用卡小編去看看吧。

馬蜂保信用卡小編從北京海淀法院東升法庭了解到,該庭2015至2016年審理的離婚案件,在夫妻要求分割的財產中,除傳統(tǒng)意義上的房屋、車輛、存款等財產外,還出現(xiàn)一些新類型的財產分割,如支付寶、微信錢包等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存款,淘寶、京東等網上店鋪以及公司期權等。到底該如何分割處理?看法院判決的案例。

支付寶、微信錢包、余額寶

隨著快捷支付方式的普及,支付寶、微信錢包等APP幾乎成為人們手機中的必備軟件。其周邊產品如余額寶、理財通是當下門檻最低的理財方式,許多人特別是年輕人習慣將余錢存入余額寶進行理財。

在周女士與溫先生的離婚訴訟中,周女士提出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八晳T使用支付寶,將工資存入其支付寶賬戶統(tǒng)一管理,并在積攢一定金額后存入余額寶進行理財?!彼蠓指顪叵壬碌闹Ц秾毤坝囝~寶賬戶中的款項,并稱溫先生那里應該有20余萬元夫妻共同存款。

“我承擔了大部分家庭開支,并沒有其他夫妻共同存款?!睖叵壬q解,并向法院提交了他名下的支付寶賬戶流水,顯示截至訴訟時,他支付寶賬戶余額為5000余元。周女士對此質證,稱溫先生曾陸續(xù)將支付寶內余額轉入余額寶中,金額將近18萬余元。

法院對溫先生提供的支付寶賬戶流水進行匯總、梳理,對轉入余額寶金額和轉出余額寶金額進行統(tǒng)計,扣除溫先生轉出余額寶的合理支出,推定溫先生的余額寶賬戶中尚存16萬余元,并對此分割。
類似于分割銀行存款

東升法庭的劉雪琳法官認為,支付寶、微信錢包除了作為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便捷支付服務外,同時也具備一定的儲蓄功能。存入余額寶的款項雖是購買基金,但因其具有可隨取隨用或直接用于購物的特點,具備理財和儲蓄的雙重功能。當事人在離婚案件中均可主張對支付寶、微信錢包等第三方支付平臺內余額進行分割,也可主張對余額寶等理財產品的余額進行分割,這類財產在分割時與銀行存款的分割類似。

淘寶、京東網店

網絡上注冊店鋪開辦成本少、入行門檻低,因此開辦淘寶店鋪已作為許多家庭選擇的兼職甚至專職,故而婚案件中也出現(xiàn)了要求對網店進行分割的訴求。

李先生起訴要求與妻子王女士離婚,雙方對共同經營的一家淘寶網店怎么分爭議較大。李先生結婚后辭去工作,注冊了這家淘寶網店,后網店交易量增加,李先生一個人無法應付,后李女士也辭去工作,一起經營網店,該網店也成為粉絲數較多、好評率較高的三鉆店鋪。

庭審過程中,李先生和王女士都認為除網店經營已獲得的收益、庫存之外,網店本身也具備一定的價值。后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對網店價值進行了協(xié)商。最終,法院判決雙方爭議的網店由李先生繼續(xù)經營,李先生支付王女士折價款4萬元。

可競價取得繼續(xù)經營權并付補償金

劉雪琳法官表示,當事人針對淘寶、京東等網絡店鋪的分割要求主要集中在三部分:一是網絡店鋪進貨即庫存;二是買家所付貨款;三是淘寶店鋪經多年經營,本身存在的價值。

第一項庫存屬有形資產,第二項買家的貨款也較易查實屬于夫妻共同存款的金額,而針對第三項網絡店鋪本身的價值,雙方往往爭議較大。當事人多主張網絡店鋪已積累一定的客戶、信譽、好評率等,應具有一定價值??删W絡店鋪價值如何確定,目前尚無統(tǒng)一的評估標準。目前淘寶網、京東網等第三方交易平臺并不提供店鋪估值服務。

劉法官認為,實際分割這類財產時,雙方可參照網絡查詢價值予以協(xié)商。在雙方均要求分得網店的情況下,也可通過競價方式取得網店的繼續(xù)經營權利,并按照競價金額向另一方支付補償金。
公司股票期權

一些企業(yè)特別是知名外企在公司內部設立期權激勵方案,向骨干員工發(fā)放期權。期權作為一種財產性權利,一些當事人在離婚案件中也主張分割。

在離婚訴訟中,盧女士要求對趙先生獲得的其所在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進行分割。趙先生則表示其所持有的期權尚未達到行權條件,未實際行權,不應該分割。

法院向趙先生所在公司調查確定,趙先生與公司簽署的股票期權協(xié)議所記載的股票數額為一部分原始股數額,在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后需趙先生先行權(即以約定的成本價去購買該股票),如趙先生未行權則無法分割。趙先生另持有部分限制性股票,不需趙先生行權即可獲得,但獲得期限在兩年后,如果趙先生在此之前辭職等,該股票就作廢了。最終,法院以盧女士主張分割的期權暫不具備分割條件為由,未支持她的這一分割請求,不過明確盧女士可待股票份額等實際歸屬趙先生所有后,再另行主張其權益。

分割的是期權財產利益

對夫妻持有的期權分割處理時,劉雪琳法官認為應著重審查三方面:

1分割前提是一方持有的期權利益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判斷應綜合考慮取得期權時間、行權條件等因素,而非單純以行權時間作為判斷標準。

2分割對象應為行權后獲得的財產利益,不宜直接對期權份額進行分割,不宜直接確認配偶的期權份額。

3分割條件應在具備行權條件或實際行權后。期權是一種可在未來實現(xiàn)的權利,其財產價值是通過行權行為得以實現(xiàn)的,未具備行權條件時,財產價值并不能確定。因此在未實際行權前,不宜對此分割,但可以在判決中明確這項夫妻共同財產內容。

這些案例實際上也是在提醒很多人,新類型的財產可以構成共同財產,可以進行分割,別光看車子、房子等有型資產,還有虛擬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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