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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司法解釋?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有效的前提是什么呢?

在保險合同中列入不可抗爭條款,是維護被保險人利益、限制保險人權利的一項措施。有很多的代理人伙伴會給客戶講在保險合同條款上找到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很多人不理解是什么意思,今天這篇文章來實際做一下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司法解釋。

一、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司法解釋

不可抗辯條款是指《保險法》第十六條相關條款,具體如下: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司法解釋

二、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有效的前提是什么

作為投保人的我們應該要謹記如實告知!!

如實告知是指,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與保險有關的重要事項,告知保險人的一項保險法律原則。投保人的陳述應當全面、真實、客觀,不得隱瞞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編造虛假情況用來欺騙保險人。如保險公司未對內容進行詢問,則無需單獨說明。

一般情況下,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問題如下:

1、投保信息需如實告知

保險公司為防范逆選擇風險,一般會在投保時詢問保險消費者的投保信息,包括個人信息(姓名、性別、身份證號、職業(yè)等),還有在其他保險公司是否投保了同類型保險等,需要在對應位置回答清楚。

2、健康信息需如實告知

保險公司在投保書健康告知信息處詢問的問題,此部分問題要求保險公司詢問明確,如有“其他需告知的風險”等字眼,可視為無效條款。保險公司與投保人,雙方應秉承“最大誠信原則”這一保險合同成立的基本原則,在投保階段清楚了解雙方情況。除了保險公司需要對消費者的健康情況進行評估,消費者也應明確了解所購買保險產品的權利和義務,如實告知,以避免理賠糾紛。

綜上所述,不可抗辯條款是指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自人身保險合同生效滿一定時間后(通常為兩年),除非投保人停止繳納保費,保險人將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主張解除保險合同。購買保險之前詳細了解清楚對應規(guī)則再選擇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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