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后果嚴重,那么惡意透支是怎么評定的呢?平時用卡無意的一個小行為會不會被認為惡意透支呢?
銀行會怎么判定惡意透支行為?
1、持卡人超過了信用卡透支限額刷卡,且超出金額很大的,很容易被銀行認為是在惡意透支信用卡;
2、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沒有償還透支款本息,之后又繼續(xù)透支的,很容易被銀行認為是在惡意透支信用卡;
3、利用信用卡預授權和POS機進行大額套現,很容易被銀行認為是在惡意透支信用卡。
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
依照《刑法》規(guī)定,“惡意透支”屬于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09年聯合發(fā)布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惡意透支”。
第一“惡意透支”有兩個限制條件:
1、發(fā)卡銀行的兩次催收;
2、催收后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
也就是說如果持卡人沒有接到兩次有關通知或者文書,收到催收后在三個月內如數歸還的,不屬于“惡意透支”。
第二“惡意透支”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
只有具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于“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合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行為,一定要避免!
構成惡意透支的數額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fā)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1、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列為“數額大”;
2、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列為“數額巨大”;
3、數額在100萬元以上,根據刑法第一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列為“數額特別巨大”。
信用卡惡意透支如何處罰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小編提醒:惡意透支觸犯法律規(guī)定,對自己負責,養(yǎng)成良好的用卡習慣,按時足額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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