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信用卡詐騙罪”,很多人只是知道,但并不清楚,下面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說明一下。
2013年11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范某使用周某、范某A的身份證復印件,并提供蓋有偽造的某機關印章的“內蒙古自治區(qū)本級預算單位申辦公務卡人員名單”、“內蒙古自治區(qū)本級公務卡委托協(xié)議”、“資信情況證明”辦理兩張信用卡透支消費71,492元;同時范某使用蓋有偽造的某機關印章的資信情況證明、個人收入證明,以本人的名義辦理信用卡并透支49,592.02元。
最終,被告人范某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五萬元;責令被告人范某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拉特支行退賠人民幣25,201元;責令被告人范某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東絨支行退賠人民幣46,291元。
警方提醒: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惡意透支的;以上四類情形達到一定的條件就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如仿照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非法制造信用卡或者在真卡的基礎上進行仿造;
虛構一個并不存在的身份信息騙領信用卡并使用的;
用他人的身份證信息騙領信用卡并使用,但他人并不知情的;
拾得或者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或者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透支后逃匿、改變聯(lián)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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