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具有相似的特點,但對涉案財物追繳處置卻有截然不同的規(guī)定。按照法律規(guī)定,參與傳銷屬違法行為,其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追回的資金沒收,并上繳國庫。但參與非法集資的被害人則可以拿回自己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近日,佳縣人民法院對一起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起訴的案件,最終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罰。那么法院是根據(jù)哪些法律規(guī)定來認定的呢?我們看看法院是怎么說的。
2007年5月16日,王耀鋒在陜西省榆林市佳縣通鎮(zhèn)注冊成立佳縣益民現(xiàn)代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民公司),公司主要經(jīng)營“棗緣紅”酒生產(chǎn)、銷售。由于公司銷售狀況不佳,資金周轉困難,王耀鋒為了去庫存、盤活資金,于2017年6月份聘用張有軍為其公司市場部負責人,約定公司以市場價三折給市場部供酒,張有軍具體負責市場銷售事宜。
張有軍參照網(wǎng)上看到三級分銷銷售模式,負責設計,委托薛兒則(又名薛鵬飛)制作了“棗緣紅”平臺。以“分享經(jīng)濟”為名義,要求客戶通過上層推介,在“棗緣紅”平臺下訂單注冊成為會員,公司收到款后,張有軍等人負責激活會員,會員登錄系統(tǒng),就可以看到自己的投資收益情況。
收益規(guī)則是客戶下訂單成為會員后,通過自己推介人員發(fā)展下線下訂單成為新會員,根據(jù)自己發(fā)展的下線每日返利數(shù)額進行提成,第一層提成10%,第二層提成5%,第三層提成10%。
投資者下單后,經(jīng)過3天的排隊期,第四日開始返利:投資14000元錢,40個工作日每日返利500元,投資8400元錢,40個工作日每日返利300元,投資2800元錢,40個工作日每日返利100元,其中有10%的酒卷,可以在實體店以零售價兌換等值的棗緣紅酒。投資者開代理實體店的,按銷售總額返利,省級返6%,市級返4%,縣級返2%。
2017年6月份以來,張有軍先后召集相金云、劉冬平、任忠平等人組建市場部。張有軍市場總負責,劉冬平負責接待來廠考察人員,相金云、任忠平負責介紹宣傳益民現(xiàn)代公司發(fā)展前景以及銷售返利模式。
張某兵、李某鴿等人在山西、河南等地開有八個“棗緣紅酒莊”實體店。實體店由會員提出申請,公司授權以公司名義進行宣傳銷售,主要職能就是展銷、宣傳,并給會員以酒券兌換酒。
2017年12月,王耀鋒停止“棗緣紅”APP的運營返利,會員可以到益民現(xiàn)代公司,要求公司恢復正常返利。
同年4月17日,劉玉川等人到佳縣公安局報案稱,他們通過上線介紹成為“棗緣紅”平臺的會員,后在“棗緣紅”平臺下單投資,將投資款通過銀行轉入益民公司對公賬號,后因平臺關閉公司不再返還本金使他們遭受損失。
經(jīng)查,相金云等人通過“棗緣紅”平臺發(fā)展會員10390人,去重后,實際參與人4458人,涉及29個省市,涉案金額近2億元。相金云以自己名義在該平臺投資盈利93.21萬元。
10月17日,相金云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佳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19年3月14相金云被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蠡園開發(fā)區(qū)派出所民警抓獲。
5月15日,佳縣人民檢察院以指控相金云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向佳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佳縣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檢察院認為,相金云伙的行為觸犯了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而相金云的辯護人則辯稱,相金云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從現(xiàn)有證據(jù)來看,相金云的犯罪行為更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罪名,相金云的行為其最終目的就是為了給公司吸收資金用于公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并不是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服務費中獲利,而且相金云以公司的名義進行宣傳,其吸納的資金也均入了公司賬戶中,從始至終代表的是公司職務行為,而益民現(xiàn)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耀鋒在另一案中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起訴的,相金云的犯罪行為又是在王耀鋒等人的組織下進行的,故辯護人認為相金云也構成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經(jīng)審理后法院認為,組織、領導傳銷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客觀上具有相似的特點,但也有一定的區(qū)別。根據(jù)審理查明的事實,益民公司聘用張有軍為市場部銷售負責人,后張有軍又組建公司銷售部,根據(jù)當時銷售管理,市場部所有的資金進出均要進入公司賬號,實際操作中也全部是這樣進行的,且市場部人員的工資由公司予以支付。相金云的宣傳、銷售以公司的名義進行,且工作的地點也在公司內,從以上行為分析,相金云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屬于代表公司的職務行為,不屬于個人行為。
另外,整個銷售吸收資金是由益民公司、王耀鋒與各被告人共同引發(fā)的,應當屬于共同犯罪,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故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相金云犯組織、領導傳銷的罪名應變更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辯護人提出相金云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依法予以采納。
9月23日,佳縣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相金云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責令被告人相金云未退還的非法所得繼續(xù)退還。